类别:写作帮助 / 日期:2024-03-17 / 浏览:12 / 评论:0

房东要求解除无固定期租赁合同,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吗?有什么建议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
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

房屋租赁补充协议,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格式范本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对于合理期限,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执行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。现实中可以参考除斥期间的相关司法解释,法释[2003]7号司法解释中将除斥期间确定为三个月。

所以,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,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合同,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。

说到赔偿,通常是承租人因使用不当而对出租人的责任。比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条、第二百二十二条、第二百二十三条、第二百二十四条都规定了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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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承租人主张赔偿,一要看合同本身的约定,二要看具体的损失情形。按现行法律规定,出租人只对出租物承担责任,如果因出租物原因造成承租人损害的(比如出租房出现危情,经承租人催修仍然未加修缮,最终危情发生导致承租人受损),如果合同未加约定,承租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。当然,如果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法定权利(比如优先购买权)丧失的,承租人也可以依法主张。不过这种情形在自然人之间的租赁难以确认,通常不会涉及。只有在出租人将租赁物公开挂牌出售时才有可能出现优先权。

建议,尽快着手寻找替代房源,早日搬家。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,承租人的权利有限,毕竟房子不是你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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